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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促进眼健康产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
一、强化产业创新能力
(一)支持申报重点研发项目。对申报成功的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的牵头单位,给予国家级、省级补助额20%的奖励,最高奖励分别为2000万元、10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部门)
(二)支持药品研发创新。对企业自主研发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含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下同)予以研发奖励。按“获准开展临床试验、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四个阶段,创新药单个品种分别给予8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奖励,改良型新药单个品种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800万元、800万元奖励。对企业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并在我市产业化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每个品种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奖励。支持已上市药品生产批件转移至我市实施产业化,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品种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科技部门,配合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三)支持仿制药发展。对企业新取得国家药监局注册证书的仿制药(含生物类似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在我市产业化的,给予每个品种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品种国内前3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豁免生物等效性实验(BE)的品种减半奖励。对企业经国家药监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品种奖励500万元。(牵头单位:科技部门,配合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四)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对企业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产业化的产品予以奖励,对符合我市重点发展细分领域的医疗器械,给予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40万元一次性奖励、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1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60万元一次性奖励、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23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支持药械装备及科研仪器设备研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鉴定,达到进口同类产品标准的(不包含进口转国产产品,且核心部件需国产化),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进入国家、浙江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产品,取得注册证并产业化的,分别给予1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产品在获得注册检验通过后,先给予奖励额度的10%支持,产业化后再兑现90%。(牵头单位:科技部门,配合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五)支持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设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测中心、转化医学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平台、实验动物服务平台、生物医药公共灭菌平台、实验室装修服务平台、GMP认证服务平台等为产业提供公共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对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总投资的30%、最高6000万元给予补助。对上述独立法人的产业服务平台,经评审立项的,先给予计划总投资的10%作为启动资金。对新认定全国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800万元、300万元、8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企业或机构,给予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从获批的次年起,分两期对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总额500万元和250万元补助。对国内“双一流”高校、世界排名前200名的国(境)内外高水平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等机构在我市共建并新设立独立法人性质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在设立首年每家给予50万元补助。对市级以上备案的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上个年度中试等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200万元予以支持,单个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三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家地方联合、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科技部门、发改部门)
二、推动产业能级提升
(六)支持企业提档升级。规上制造业企业自温州市外迁入或存量制造业企业首次上规次年起,按其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连续五年经营贡献奖励(企业下规后,奖励自行终止)。(责任单位:经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3年以上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协议,3年内按每月每平方米给予10元的租金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租金总额的50%。(责任部门:科技部门)支持企业高管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对在产业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年薪3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和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按个人年工资薪金(含税)的10%给予奖励。对通过专业人才中介机构自温州市以外猎聘年工资薪金30万元(含)以上人才的企业,按照企业给付人才中介机构佣金的50%且不超过企业给付人才年薪的10%给予企业奖励。(牵头单位:组织部门,配合单位:科技部门)
(七)支持企业上市。拟上市企业改制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按转增金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仅限个人股东部分),并在企业IPO申报后兑现。企业提交首发申请且取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300万元,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或注册后,奖励500万元;挂牌上市后奖励500万元,其中在科创板上市的再增加100万元奖励;企业募集资金到位后,再按募集资金在我市的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责任单位:金融工作部门)
(八)支持招大做强。温州市外近三年入选“世界50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的企业在温州市区新设立公司,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支持“世界50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在温州市区设立总部,自总部企业认定之日起,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入选“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或“中国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促部门)
(九)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二、三类)等项目在我市产业化。对新注册企业(不含产业园区类)且实施产业化的项目、累计实际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对企业新建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且实施产业化的项目、累计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按生产性设备投入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牵头单位:投促部门,配合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十)支持收购上市品种和委托、受托生产。支持企业收购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国内首仿药等药品注册证书,对成功收购并在我市产业化且年度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自该产品开始生产3年内,按年度销售额的5%,给予同一品种每年最高500万元奖励。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我市非关联企业生产且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自产品开始生产3年内,按照年度销售额的5%分别对委托企业、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奖励,同一品种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部门)
(十一)支持开拓国内市场。企业药品首次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给予每个品种或剂型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拓展市场,按中标品种销售额的3%予以奖励,单个品种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最多不超过2个品种。(牵头单位:科技部门,配合单位:医保部门)
(十二)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对新取得美国FDA、欧盟EMA(CE)或日本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产品给予奖励,其中,对二类(对应美国FDA II类,欧盟CE IIa、IIb类,日本PMDA II类)、三类(对应美国FDA III类,欧盟CE III类,日本PMDAIII类、IV类)医疗器械在本地产业化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药品按照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药品品种获得美国FDA、欧盟EMA、“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成员国等国际药品生产规范(cGMP)认证的生物药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国际双边或多边GLP、GCP认证的生物药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科技部门,配合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三、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十三)支持产业绿色发展。对企业支付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废水处置费用或治理设施运维费用和废气治理设施运维费用,按年度实际支出日常环保处理费用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限补1次。(责任单位:生态环境部门)
(十四)支持购买专业保险产品。对购买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的企业或机构,按单个保单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牵头单位:科技部门,配合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
(十五)优化产业科技金融服务环境。吸引基金、投资公司等投资类机构入驻,从机构注册落地的第2年起,连续3年按前一年度投资本地生物医药类项目股权、股权服务等收益的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该机构区级综合贡献度的90%。(牵头单位:科技部门,配合单位:金融工作部门)
(十六)支持研发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支持我市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以及医药合同研发(CR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CDMO)等独立法人的企业(机构)为与其非关联的市内、市外生物医药企业及机构提供服务,年度实际到账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加大创新券支持力度,支持研发服务机构纳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单,创新券抵用额度提高到100%。(责任单位:科技部门)
(十七)鼓励参与创新产品协同研究。支持医疗机构、企业参与我市非关联企业(含CDMO类)创新产品(创新药、改良型新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二类以上医疗器械、关键技术取得国家发明专利的药机等创新产品)上市后监测及进一步研究,年度实际发生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医疗机构或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部门)
(十八)支持医药物流标准化和冷链物流仓储项目建设。对总投资超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投入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支持生物医药供应链平台建设,对总投资超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投入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发改部门)
(十九)支持企业开展交流活动。支持引进、策划组织国际性、全国性、专业化的生物医药产业展会、峰会、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经区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给予会议举办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支持成立国际、国家级生物医药类行业协会或设立分支机构,对于在温州设立的相关机构按总部200万元、分支性机构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商务部门)
(二十)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鼓励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与企业、研发机构联合开展临床应用研究,提高临床试验样本有效供给,促进研发创新成果加速产业化。推动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临床试验研究者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及薪酬待遇激励机制,将药物临床试验项目按不同来源和级别视同相应级别的科研项目。建立区域伦理委员会,指导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审查工作,探索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机制。(责任单位:市级科技、人力社保、卫健、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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